後方機車危險駕駛撞擊導致傷體傷害事件

民國107年07月27日 星期五 08:38

受害者(本人)於台北市辛亥路五段及興隆路路口的機車停等區等候紅燈,後方機車(肇事者)危險駕駛撞擊導致傷體傷害事件。

當時天侯晴、日間自然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注意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撞擊前方同向正停等紅燈由受害者(本人)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

辛亥路五段早上車潮擁擠,因第一次遇到此狀況,所以請肇事者先將車子移至旁邊不擋交通,當下左手是無力的,左下腿也是有受傷,當下沒有馬上報案,先去了附近的萬芳醫院急診室診斷,

診斷結果為:(1)左側前臂挫傷 (2)左側踝部挫傷

有與肇事者交換名片,並且也交換了Line得以方便聯繫對方,對方是房仲業。

受害者(本人)出院時大概是9點多,醫師有叮囑要門診追蹤治療。

回家休息,發現左手無法正常抬起非常不適,當天晚上無法好好入睡,甚至會被嚇醒,導致精神不濟,

週六週日也沒有門診可以掛號,只好網路掛號星期一(民國107年07月30日)的復健科門診。

備註:出車禍當下需先報案,要不然初判表上會寫上“肇事未依規定處置,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跡證”


民國107年07月28日

受害者(本人)與肇事者約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交通分隊報案及筆錄,

並且調閱台北市辛亥路五段及興隆路口監視器拍攝畫面,清楚看見受害者(本人)被撞擊畫面。

「報案」是請警察紀錄車禍現場,取得法定的車禍紀錄資料。

1. 調查身份,紀錄事故的人事時地物。

2. 現場勘查,也就是拍照蒐證,包含車輛、道路、駕駛人是否吸毒飲酒及追撞情況。

不是所有的車禍案件都需要做筆錄。只有車禍造成「受傷」、「死亡」的時候才會需要做筆錄。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事故處理完畢7日後,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相片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初步分析研判表於申請30日後提供)

[但是我等了三個月,初判表才出來]

報案及筆錄完後,與肇事者商談醫療相關費用、財物損失、醫療耗材、工作薪資損失、不能騎車所產生的交通費用、機車修理費、後續醫療費用估算等等,

肇事者當下是說他會負責。

商談期間,肇事者還笑著對受害者(本人)說:「原來妳一出門沒多久就被我撞啊!」(這是什麼鬼話,我根本沒有錄到他講這些話)

真的是有夠可惡的完全沒有在反省啊![ 事故 ] 遭受後方機車危險駕駛撞擊的痛苦經歷, 對方無照 

為了減輕疼痛吃了消炎藥、止痛藥,身上又貼著藥膏,都看受害者(本人)已經傷成這樣還笑的出來![ 事故 ] 遭受後方機車危險駕駛撞擊的痛苦經歷, 對方無照


民國107年07月30日

受害者(本人)至台北市立萬芳醫院復健科門診就診,受害者(本人)無法將左手抬起,嚴重影響工作、生活,醫生指示需照X光片

診斷結果為:左側前臂挫傷、左側肩頸挫傷、左側肩峰鎖骨韌帶拉傷、左下腿挫傷等傷害。並且需要休養一週。


需在民國107年08月02日接受頸部核磁共振造影檢查


民國107年08月06日

受害者(本人)至台北市立萬芳醫院復健科門診回診

診斷結果為:第六頸椎體變形、第四/五及第五/六頸椎椎間盤突出、第六頸椎壓迫性骨折。並且需要休養兩週。


民國107年08月10日

受害者(本人)至昱捷診所身心科門診就診,因受害者(本人)車禍後出現容易緊張

診斷結果為:創傷後壓力疾患

規則接受藥物治療,需規則追蹤治療


民國107年08月13日-民國108年01月16日

陸陸續續也去了國泰綜合醫院骨科、復健科、腦神經外科、腦神經內科就診、家安復健科診所

做了復健以及戴著頸圈 [ 事故 ] 遭受後方機車危險駕駛撞擊的痛苦經歷, 對方無照 行動真的很不方便,又花了好多時間在復健,浪費好多時間跟金錢 [ 事故 ] 遭受後方機車危險駕駛撞擊的痛苦經歷, 對方無照

醫生也在11月時告知說需要再復健約12個月,要恢復原狀很難。(所以是大約民國108年11月之後)

無法騎乘機車,傷勢沒有好轉,且心裡一直有障礙,對於速度感產生恐懼緊張,在路邊等待紅綠燈過馬路以及行走在路上也覺得非常之可怕。

腿上挫傷還留下了疤痕,因此去就診皮膚科診所,得知需要做治療,才能夠消除疤痕。


民國107年08月09日後

肇事者得知受害者(本人)的傷勢也沒有關心與問候,打電話關心也沒有,也沒有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還是受害者(本人)自己去申請的 [ 事故 ] 遭受後方機車危險駕駛撞擊的痛苦經歷, 對方無照 [ 事故 ] 遭受後方機車危險駕駛撞擊的痛苦經歷, 對方無照 [ 事故 ] 遭受後方機車危險駕駛撞擊的痛苦經歷, 對方無照 

經過一次調解,肇事者毫無誠意和解、逃避責任,肇事者還質疑醫師診斷證明,又覺得受害者(本人)休養期間的病假以及特休不必賠償給受害者(本人)

覺得是受害者(本人)自己的事,態度非常過分。不間斷的復健治療,已經導致受害者(本人)無法負擔復健的醫療金額。

 

受害者(本人)在休養期間常常因為藥物副作用感到非常不適噁心想吐、身體無力,左手無法正常使力,無法正常搬東西、提物品,穿衣也不方便穿脫,

受害者(本人)在車禍前是會去健身房健身、從事滑板運動、製作甜點等活動,

因為這次車禍造成受害者(本人)失去人生自由,還要花時間去復健,時間這麼珍貴,很多事情都不能夠做,只能休養,受害者(本人)身心非常受創。

這期間也有請肇事者去與車險理賠人員聯繫,肇事者總是拖拖拉拉,還不回覆受害者(本人)訊息,一直更換Line的大頭貼!

最後也是受害者(本人)的朋友幫忙聯繫保險人員,按照程序申請強制險。

最後得知肇事者的第三責任險無法啟動,猜測他是無照駕駛。而且肇事者也沒有悔意所以只好提告了。

 

受害者(本人)回到職場,行動不便,還需要搭乘計程車至公司,

工作不便,左手無力,還要戴著頸圈,受害者(本人)是工程師,上班工具即是電腦,造成打字緩慢等不舒服,身心受到極大的創傷。


民國107年11月02日

第一次調解,於文山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受害者(本人)有朋友陪同到場,

開始調解時,調解委員(一名女性)就看一看我的傷勢,就開始說:「喔!骨折很難好喔!我也有骨折」

(她開始長篇大論的講她的骨折)

完全沒有在幫我們調解 [ 事故 ] 遭受後方機車危險駕駛撞擊的痛苦經歷, 對方無照 不懂這個調解委員在幹嘛!浪費時間!調解委員骨折關我什麼事![ 事故 ] 遭受後方機車危險駕駛撞擊的痛苦經歷, 對方無照

接著就問肇事者說第三責任險無法啟動的原因有包含沒有駕照這件事情,詢問肇事者有沒有駕照,肇事者就拿出了過期的駕照給受害者(本人)以及受害者朋友看,

肇事者還說:「現在駕照過期可以不用更換喔!」,所以這件事情就暫時詢問到這裡。

肇事者接著質疑醫師診斷證明,質疑受害者(本人)脖子上的保護頸圈,但是早在民國107年07月30日受害者(本人)就已經告知肇事者傷勢。

最後當然沒有調解成功,受害者(本人)休養期間的病假以及特休、復健醫療費用就遠遠超過肇事者提及的只賠償新台幣兩萬元

肇事者有提到說他小孩剛出生,但是關我什麼事,現在是你肇事者讓我受害者(本人)造成傷害,不就應該要負起責任!

負不起責任還當爸爸?笑死人了 [ 事故 ] 遭受後方機車危險駕駛撞擊的痛苦經歷, 對方無照

調解委員還說要再第二次調解,當然受害者(本人)是覺得就算再調解一次也沒有用啦!

肇事者真的完全沒有悔意,當天看見受害者(本人)也沒有任何的道歉![ 事故 ] 遭受後方機車危險駕駛撞擊的痛苦經歷, 對方無照 [ 事故 ] 遭受後方機車危險駕駛撞擊的痛苦經歷, 對方無照 [ 事故 ] 遭受後方機車危險駕駛撞擊的痛苦經歷, 對方無照


民國107年11月07日

經過第一次調解後,覺得就算在調解委員會調解第二次應該也不會有任何結果,所以決定到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提告過失傷害罪

到了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後,與法警說明提告原因、填寫資料、告知所有車禍過程。告知完畢後就離開了,等待消息。


民國107年11月27日

到景美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偵查隊到案說明做筆錄,整個事情的經過,以及所有的醫生診斷證明都要提供,確保自己的權益。

偵查隊警察會再把筆錄交給檢察官。

過一陣子,我收到了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的「傳票」,檢察官要開「偵查庭」傳雙方訊問。


民國107年12月20日

雙方於台北市台灣地方檢察署偵查庭訊問,檢察官再次請我說明車禍的經過,

我提及:「黃燈轉紅燈,以及前方有交通警察告知要停止的手勢,並且我也已經在機車停等區等待紅燈」

但肇事者卻一直說:「是綠燈轉黃燈」

反正不管對方說什麼,初判表上面就已經寫得很清楚,肇事者是未注意車前狀況、涉嫌超速行駛(速限50公里/時,自稱時速60公里/時)

檢察官問肇事者:「請問是什麼職業?」

肇事者:「餐廳服務業,助理秘書」(這跟當初他給我的名片是不符合的,是不是又說謊?)

檢察官問受害者(本人):「為什麼會提告?」

受害者(本人):「因為第三責任險無法啟動,無法賠償休養期間的病假以及特休、復健醫療費用,而我覺得肇事者沒有駕照,所以第三責任險才無法啟動

這時候檢察官詢問肇事者有無駕照,肇事者才承認說他沒有駕照

(當初在調解委員會的時候還不承認沒有駕照,拿出過期的駕照)

檢察官問受害者(本人)說:「請問還要和解嗎?」

受害者(本人)說:「不需要」

檢察官問肇事者說:「有任何話想說嗎?」

肇事者:「陪同受害者去急診室的時候是沒有受傷的」(不知道他哪來的勇氣說這句話 [ 事故 ] 遭受後方機車危險駕駛撞擊的痛苦經歷, 對方無照 )

檢察官口氣較重的對肇事者說:「你要不要看一下醫生診斷證明!!!就是有受傷

(同時檢察官把診斷證明遞給肇事者)

受害者(本人):「他完全沒有反省他犯下的錯還質疑醫生證明!,也麻煩檢察官查看監視器拍攝畫面」

開庭的時間大約1個小時以內就結束了。

 

檢察官偵查完後,會決定「起訴」、「不起訴」、「緩起訴」。

如果檢察官決定起訴的話,接下來就會收到「起訴書」,案件就移轉到「法院」。

(從提告到檢察官起訴,小案件大約6個月)


民國108年02月21日 收到起訴書

法院接下來會開庭審理,在法律上受害者(本人)稱為「告訴人」。


民國108年02月27日 收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


民國108年03月20日

先至調解室進行調解,調解員(女性),詢問雙方後,又說金額相差太多,到刑事庭再說。(那我到調解室要幹嘛?根本又是一個沒有幫忙調解的)

半小時後,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判被告新台幣9萬元易科罰金,詢問告訴人是否要和解,告訴人告訴法官是否可以再延期開庭,於是就延期,
 
讓被告者好好思考賠償金額事宜。

民國108年04月08日

早上10點至調解室進行調解,調解員(男性),繼上次的判別金額繼續討論,調解員就看了看上次的協調金額,就突然說:「不然13萬如何?」,

被告:「這樣子我可能要把機車賣掉」,我:「這樣子就不會害到別人受傷了蠻好的」。
 
調解員:「不管你用什麼方式我們不需要知道,只需要在調解這件事情,如果還到民事訴訟,罰金會更多,你應當給一個告訴人一個交代,告訴人受傷,你必須負責」。
 
半小時後,到台灣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看了看剛剛的協調金額,所以判在民國108年05月08日前,告訴人收到應當的金額後,可以撤銷告訴,今天的刑事庭就這樣結束了。
   
蠻感謝這位調解員的幫忙,讓這件事情可以快速處理完,我只需要好好地做完復健,維持活動,讓自己快點恢復就好。

民國108年04月12日

收到被告的訊息,要我確認是否收到金額,他還是沒有任何的道歉,遇到這件事情真的很衰,

對方還這麼沒有禮貌跟責任感,不過終於可以不用再見到他了,竟然花了九個月的時間,總算結束了。
 
不過對方也沒有過失傷害罪了,過失傷害罪在台灣好像對於被告也沒有什麼傷害性存在,所以導致被告也沒有在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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